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诏安县金星乡公子店村民委员会、福建新大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民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诏安县金星乡公子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金星乡公子店村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9836649-X。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新大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与东环城路交叉口西南角新城苑北区2幢1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03058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诉人诏安县金星乡公子店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新大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4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诏安县金星乡公子店村民委员会以双方正在协商中为由,于2018年3月8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诏安县金星乡公子店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诏安县金星乡公子店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194元减半收取为13597元,由上诉人诏安县金星乡公子店村民委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