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仁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昌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宿州市泗县深能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1357号
原告:镇江仁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长香路与扬溧高速路口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NXLG3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昌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宏泰明城C区门面0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739425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宿州市泗县深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屏山镇涂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5801297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仁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昌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宿州市泗县深能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仁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仁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镇江仁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