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盛翔合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昌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民初9662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安徽昌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7394256G,住安徽省宿州市南翔云集七号楼九层北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昌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安徽昌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及被告***在金融机构存款175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原告**与担保人***共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海东路东侧A4、A5#0403室(房产证号20××01)、位于宿州市淮海中路东侧A-1#楼0120室(房产证号20××03)共两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安徽昌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750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告***在金融机构存款1750000.00元予以冻结。 三、对原告**与担保人***共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海东路东侧A4、A5#0403室(房产证号20××01)及位于宿州市淮海中路东侧A-1#楼0120室(房产证号20××03)共两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征翔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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