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执20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百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7MA2MUAYD4T,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社区新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湾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款7112元;财付通存款354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康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执20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百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7MA2MUAYD4T,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社区新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湾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款7112元;财付通存款354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