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执20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百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7MA2MUAYD4T,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社区新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湾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百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21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163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