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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畔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执保29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来安县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0)皖1122财保17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安徽江畔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江畔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江畔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江畔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世纪城支行的账户34×××71_1存款175837.59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 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