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财保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野马小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江畔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社区新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江畔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皖112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江畔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江畔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