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民初4615号之3
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新城南4#电子商务楼二楼东南侧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MA2RM10T5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江畔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社区新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UAYD4T。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江畔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70元,共计1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