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5民初1749号
原告:昭通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5272XXXX,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秀水康城。
法定代表人:王萍,昭通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航朋(特别授权),男,199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居民,住镇雄县。
被告:***,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原告昭通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昭通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昭通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旭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明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