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1民初629号
原告: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2025543439,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天府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昭通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52722263T,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秀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昭通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因此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