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秀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08月29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申请执行人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0629民初411号裁定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85856.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688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190546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余发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宗积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