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信昆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9财保1号 申请人: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秀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5272226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威信昆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旧城镇旧城社区上市村民小组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32524377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威信昆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款项6,000,000元。申请人以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6,00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威信昆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柳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