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华信建安有限公司

安丘市富强建材销售部与某某、安丘市华信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2326号

原告:安丘市富强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潍徐南路186号。

经营者:张善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诚,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

被告:安丘市华信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东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永胜,经理。

原告安丘市富强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安丘市华信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安丘市富强建材销售部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市富强建材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富强建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已减半),由原告安丘市富强建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周嫦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