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2326号
原告:安丘市富强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潍徐南路186号。
经营者:张善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诚,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
被告:安丘市华信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东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永胜,经理。
原告安丘市富强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安丘市华信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安丘市富强建材销售部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市富强建材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富强建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已减半),由原告安丘市富强建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周嫦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