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华信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东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永胜,经理。
被执行人:安丘市金冢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丘市金冢子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炳全,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华信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784执9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