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华信建安有限公司

潍坊富田商砼有限公司、安丘市华信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4873号
原告:潍坊富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潍州路与北海路交叉口北二百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石小强,经理。
被告:安丘市华信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东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永胜,经理。
原告潍坊富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华信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潍坊富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富田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富田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94元,减半收取计6147元;财产保全费4767元,均由原告潍坊富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景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