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昆格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昆格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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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1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郓城县人,个体,住***市。

被执行人:***昆格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学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昆格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青280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昆格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前还款110000元,2022年6月31日前还款215306元。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01执8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豫奎
审判员吕剑
审判员王维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乔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