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昊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昊鑫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1民初62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昊鑫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道迎宾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疆昊鑫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