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晋0429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武乡县绿润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武乡县涌泉乡。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武乡县林业局,住所地武乡县桥西街。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乡县绿润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武乡县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乡县绿润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429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乡县绿润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1月11日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乡县绿润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晋0429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