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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4623号 原告: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49号(***正街55号万象城项目)华润大厦第33层第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控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2345号***商务综合体三期7栋楼10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会,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绿园区。 被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佳都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控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公司)、被告***、被告**会、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2021年4月2日,新科佳都公司称其与本案各被告之间已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新科佳都公司撤回对***控公司、***、**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24元及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