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诺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诺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4046号
原告: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职员。
被告:湖北诺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诺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