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冠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振兴投资有限公司、滕州市鲍沟镇农业经营管理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481民初5299号
申请人山东冠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担保人***,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滕州市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滕州市鲍沟镇农业经营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站长。
申请人山东冠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振兴投资有限公司、滕州市鲍沟镇农业经营管理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15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冠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振兴投资有限公司、滕州市鲍沟镇农业经营管理站银行账户存款11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新兴南区8-3-405室房屋一处及担保人**霞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新兴北路33号4排2号房屋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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