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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南沙河镇前仓沟村村民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81民初6871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南沙河镇前仓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前仓沟村东南部。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第三人:山东冠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益康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南沙河镇前仓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东冠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6元,减半收取计28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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