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72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十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7097744R。
法定代表人:李长基。
委托执行代理人:林钻友,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东部工业园区中金路1号中企绿色总部中心A区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731527XL。
法定代表人:曾耿兴。
被执行人:根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71151920。
法定代表人:曾耿盛。
申请执行人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现代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9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现代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347212.99元并以此为本金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根源公司对被执行人现代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预收执行费54309元;并依职权追缴诉讼费34507.41元。
执行中,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两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根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0.37元,该款先作执行费用予以收取;另被执行人现代公司的银行账号及名下的不动产均由本院和其他法院冻结和查封,且被执行人现代公司涉案金额较大、案件较多,本院予以集中处理统一分配;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根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现代公司的财产由本院另案处置后再予以分配,本案没有处置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陈朝辉
执行员  陈铸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