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嘉逸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2677号
申请人: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十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7097744R。
法定代表人:李长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柏,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白沙路壹号首层楼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0116030H。
法定代表人:孟伟。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赖定伟。
申请人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79553.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财产种类限于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机械设备(允许其继续使用和运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79553.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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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