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孟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基。
上诉人佛山**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326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鹤山市,但是主要办事机构位于白云区。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焦艳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