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合生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407号 申请人: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十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709774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合生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振兴路56号振兴商贸大厦首层A1之二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PGCJXK。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合生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合生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9595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合生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9595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