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才,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沈阳坤宁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才与沈阳坤宁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104民初124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104执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审判长 : 楚 晋
审判员 :苏经纬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肖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