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幽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镇市幽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民申12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2年6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镇市幽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镇大桥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镇市幽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终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2013年8月,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住房东侧修路,因未采取防震措施,致使再审申请人的房屋被轧道机马达震裂,随时间推移裂缝日益严重,现已成为危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民房附近施工修路应修建防震沟或防震板,而被申请人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被申请人应对再审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再审申请人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再审申请人房屋裂缝日趋严重,感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时间是2018年,所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另外房子裂了之后,再审申请人多次找村镇领导,被申请人通过村镇领导主动给再审申请人一万元钱,这一事实不但说明诉讼时效没过,而且说明被申请人承认了再审申请人房屋裂痕是他们施工所致,所以原审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北镇市幽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从再审申请人诉请所谓的侵害之日2013年8月至其起诉的2018年11月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两年。再审申请人所谓的“被申请人通过村镇赔偿再审申请人一万元损失”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从2013年8月被申请人施工到再审申请人提起诉讼之间,再审申请人从未找过被申请人主张过所谓的赔偿事宜。(二)被申请人进行的奈广线公路改造工程是合法的施工行为。在2013年10月11日,经过锦州市公路管理处等多家联合验收,验收结论为等级优良。(三)再审申请人认为房屋损坏的原因是被申请人造成的没有任何根据。综上,请求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出其房屋出现裂痕、下沉等情况是被申请人修路施工震动所致,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房屋裂痕的形成时间和形成原因,无法认定其房屋裂痕、下沉是被申请人施工造成的。且即使房屋裂痕是在施工后出现的,被申请人施工的结束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而再审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最初时间是2018年8月30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