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公路工程公司

辽宁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凌海市公路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781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金城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一琳,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凌海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凌海大街南段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凌海市人民法院(2019)辽0781民初16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32808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已抵押,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