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102执7678号之一
凌海市公路工程公司:
因你(单位)未履行(2021)辽0102民初1957号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我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发出执行通知书。
如你(单位)已经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认为申请人据以申请的文书未生效,请当事人本人(被执行人是单位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于三日内向本院书面说明情况。
本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024-83219505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