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保306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贵州街城市花园10-16号。
负责人:孔泉,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义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锦州市义县。
法定代表人:邵强,该段段长。
被执行人:义县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建设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洲,该公司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703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县公路管理段、义县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义县公路管理段、义县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义县公路管理段、义县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义县公路管理段、义县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