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保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贵州街城市花园10-16号。
被执行人:义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锦州市义县。
被执行人:义县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建设路5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义县公路管理段、义县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保3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