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703执23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贵州街城市花园10-16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义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锦州市义县建设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段段长。
被执行人:义县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建设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5段14号F座。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703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锦州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的银行存款4479138元。
审判员*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