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义县公路管理段、义县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保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贵州街城市花园10-16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义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锦州市义县。
法定代表人:**,该段段长。
被执行人:义县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建设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5段14号F座。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义县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义县公路管理所、锦州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保5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