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民初976号
原告:临沂滨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坛路交汇处向北100米路***大厦1号楼1-1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蠡泽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临沂滨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2023年3月8日原告临沂滨昇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滨昇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滨昇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临沂滨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