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3725号
申请人: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8号。
法定代表人:横尾定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溧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营口路825号90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溧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31×××38),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财产保全价值10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溧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31×××38),财产保全价值10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存款的有限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距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