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7094号
原告: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8号。
法定代表人:横尾定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与世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606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冷机公司)与被告北京天与世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松下冷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松下冷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