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松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

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与世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7094号 原告: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8号。 法定代表人:横尾定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与世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606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冷机公司)与被告北京天与世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松下冷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松下冷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