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财保16号
申请人: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松岚街8号。
法定代表人:横尾定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宏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牡丹江中农批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城中俄信息产业园内孵化中心9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冷机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中农批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中农批牡丹江项目A3冷库地下一层内的总价值2287278元的下列制冷设备:R507螺杆并联机组1台,型号PLG-AB4200M3P;R507活塞并联机组1台,型号PHS-AB1050H3P;蒸发式冷凝器1台,型号SWL-2010;蒸发式冷凝器1台,型号SWL-900;R507吊顶式冷风机8台,型号SFLX1184PD.634;R507吊顶式冷风机8台,型号FNX4520.62;送风布袋1套;负一层冷库门6个,型号LMDT-2430;负一层冷库门4个,型号LMSP-1224。申请人松下冷机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松下冷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中农批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中农批牡丹江项目A3冷库地下一层内的总价值2287278元的下列制冷设备:R507螺杆并联机组1台,型号PLG-AB4200M3P;R507活塞并联机组1台,型号PHS-AB1050H3P;蒸发式冷凝器1台,型号SWL-2010;蒸发式冷凝器1台,型号SWL-900;R507吊顶式冷风机8台,型号SFLX1184PD.634;R507吊顶式冷风机8台,型号FNX4520.62;送风布袋1套;负一层冷库门6个,型号LMDT-2430;负一层冷库门4个,型号LMSP-1224。查封期限为两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