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松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

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91民初3045号 原告: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兴旺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3035913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QEM955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