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11财保114号
申请人: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QEM9557,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8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华成伟业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36611468918,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汇利街75号1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8077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8077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55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