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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港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3653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沭,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港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幸福大道3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与被告**港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