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3653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沭,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港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幸福大道3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与被告**港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