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港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3民初67号 原告:**,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侍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港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幸福大道3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港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6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港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港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28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