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3民初67号
原告:**,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侍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港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幸福大道3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港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6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港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港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28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