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原审被告:***,男,199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原审被告:盐城迈斯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西环路50号八菱华庄88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迈斯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亮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季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