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3民初198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三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建湖县。
被告:盐城迈斯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西环路50号八菱华庄88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路5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中心商业街12号。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盐城迈斯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祁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