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7执253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平谷厂与被执行人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4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平谷厂于2017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621931.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平谷厂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4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平谷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案款六十二万一千九百三十一元五角四分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一十二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小锋 审判员  胡立民 审判员  王海东
书记员  李东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