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破终10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平谷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官庄道口。
负责人:闫保进,厂长。
委托代理人:江洪林,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峰云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娜,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胜忠,北京祥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平谷厂(以下简称路冠公司平谷厂)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破申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路冠公司平谷厂以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分期向其偿还债务且已部分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路冠公司平谷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平谷厂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明宇
审 判 员 刘 彧
代 理 审 判 员 苏汀珺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尚 潇
书 记 员 申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