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10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与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7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938241.44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938241.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执行员  李 卫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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