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3923号
原告:***市盛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镇德积长江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国际港务区华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盛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现原告***市盛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盛运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盛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