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3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65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子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400K。 法定代表人:**则,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责令由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以11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440元,由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 1.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信息(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车辆登记信息、对外投资信息(2021年9月7日,另案以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子长县中达瓦窑堡焦化有限公司的股权),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到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将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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