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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句容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511,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0417,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句容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白兔行香镇01幢1-2层(恒盛电子水表厂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句容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句容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句容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句容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句容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采取的保全措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15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